更新时间: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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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统称“ESG”)管理工作,持续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及行业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ESG:指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统称,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环境(Environmental):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气候变化、资源利用、污染治理等相关工作;
(三)社会(Social):指公司对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承担的责任及相关实践;
(四)公司治理(Governance):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的权责划分、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等相关治理安排;
(五)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一)系统性原则: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有机整合,覆盖公司业务与管理的各环节,全面提升ESG管理成效。
(二)一致性原则:将ESG理念贯穿于战略规划、业务运营和决策全过程,确保ESG工作目标与公司战略目标高度统一。
(三)协同性原则: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积极回应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关切,共同推动公司ESG目标的实现。
(四)透明度原则:及时、准确披露公司ESG绩效和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公司积极履行ESG职责,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在实现企业更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将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的各领域和全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的相关工作,通过在数据安全、提升产品质量、保护知识产权、严守商业道德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公司应当坚持保护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防范公司治理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组织实施、监督评估。
第十二条 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及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和目标,监督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审批公司年度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等涉及ESG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设ESG管理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ESG管理小组负责贯彻ESG相关方针、战略和目标,管理ESG重要性议题并提供分析与建议,管理、监察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的影响、风险与机遇,制定年度ESG工作计划并监督工作进展,以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设ESG执行小组,由企业规划中心牵头统筹,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指定联络员担任小组成员。ESG执行小组负责落实ESG相关方针、战略和目标,识别、评估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的影响、风险与机遇,执行可持续发展工作计划,编制公司年度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完善可持续发展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利益相关方沟通活动等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是ESG工作的执行主体单位,负责落实ESG工作任务,及时报送ESG信息等。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种族、民族、肤色、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因素,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审查机制,在合作前核查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合作中监控侵权风险、合作后将知识产权合规情况作为续期依据。切实保障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所提供的各类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传达至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与供应商携手共建透明、共赢且负责任的供应链体系,共同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应程序,以严格防范并监控公司及其职工与客户、供应商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与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持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规范化的管控要求,全面保障信息系统合规、稳定运行,确保各类信息资产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第四十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部署,系统谋划气候治理目标与实施路径,持续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扎实推进减排策略落地。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披露。
第五十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政府相关部门、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一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ESG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ESG培训活动,覆盖全体员工,重点培训ESG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ESG管理制度、ESG理念及实践技能。
第五十四条 培训对象包括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ESG工作相关人员及普通员工,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差异化的培训内容,提升培训效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加强ESG宣传工作,通过公司内部OA门户系统、公众号、内部培训等方式,宣传ESG理念、公司ESG战略及工作成果。
第五十六条 公司积极开展外部ESG宣传,通过公司官网、社交媒体、行业展会等渠道,向利益相关方传递公司ESG理念及实践成果,提升公司ESG形象。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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